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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19 

各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各主考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家实行自考制度。我省自1984年实行自考制度至今,已经为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各类自考毕业生近50万人,为湖南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适应科教兴湘和教育强省战略的需要,努力创建全民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我省自考遵循规范、质量、发展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探索自考面向农村、面向职业教育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新思路,谋求新形势下自考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造就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教兴国、教育强省的战略决策为指引,不断适应建设全民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服务,为构建和谐自考、和谐湖南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努力促进自考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方针

坚持自考“规范管理,质量至上,优质服务,开拓创新”的发展方针。自考的发展以考生为基础,以质量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前提。不断完善自考计划、命题、考务、考籍、助学和信息管理办法,是实现自考有序发展的先决条件;深化自考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自考评价体系、信息平台和政策平台建设,是促进自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强调考试管理规范,严肃考风考纪,优质服务于考生是促使自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三、发展目标

依托各级党政机构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支持,通过全省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使我省自考事业不断发展。

近期发展目标:2008—2010年,全省每年参加自考总人数不低于45万人次,每年报考总科次不低于150万科次,且报考人数及报考科次以年均10%的比例递增,力争考生总人数跻身全国前八名。每年毕业总人数不低于4万人。

中长期发展目标:2011—2020年,全省参加自考的生源呈上升趋势,每年报考总人数不低于50万人次,报考总科次不低于200万科次,力争考生总人数跻身全国前五名。每年毕业生总人数不低于5万人。

四、发展途径

1.积极探索自考面向农村的新思路。计划与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湖南农业大学等高校合作,组织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农村优秀青年参加种植、养殖、园林绿化、农副产品加工、旅游、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自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一批学得进、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专门人才。

2.依托高职(高专)院校的生源优势,大力发展自学考试。现阶段,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已成为自考独立本科段生源的主体,中等专业学校(含中职、中技、中师等)的在校学生则是自考专科生源的主体。积极组织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既是促进自考发展的首要途径,也是有利于在校学生管理和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学生综合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3.广泛发动城镇待业青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参加自考。这是发挥自考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知识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可行途径。鼓励高等学校本科(研究生)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参加自考,逐步推行课程与学分互认制度,是促使自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保障措施

1.进一步加强自考管理,切实做好考试计划、命题、组考、评卷、考籍管理和社会助学工作,坚持质量标准,狠抓考试诚信与考风考纪教育,努力促进考风考纪的根本好转;同时,全面应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实现自学考试管理的优质、高效、公开、公平与公正,保证我省自考事业的有序、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2.考生管理实行“一卡通”制度。启用新版自考考籍证,并实行考生入籍、应考、转籍、毕业办证“一卡通”,考生只要持有蕴含考生照片、指纹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考籍证,则可以在省内任何地方报考。同时,享有各级自考机构提供的考籍转移、毕业办证等项服务。

3.逐步推行学科互认制度,有机整合教育资源,实现自考与高等学校专科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从2008年起,按照全国考办的有关规定,逐步推行自学考试与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同课程、同层次(本科或专科)学分互认制度。根据自学考试计划和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学校和专业课程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并且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4.实行生源发动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市(州)、县(市、区)自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的生源宣传、发动和组织机制,推行生源增幅考评奖励制度。从2008年起,以上一年自考报考人数为基础,以市(州)为单位,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实际报名报考科次总数进行年终评奖。凡增加1000科次以上(含1000科次)按每科次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9999科次以内均按此标准执行);凡增加10000科次以上(含10000科次)按每科次3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发展 意见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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